政策文件

  1. 教育系統基建😟、修繕工程項目審計實施辦法

  2. 發布時間:2020/05/11   瀏覽:

教審[1997]2號 

 

第一條  為了規範教育系統基建、修繕工程項目的審計工作🧎‍♂️⏬,提高審計工作質量✨,根據國家教委第24號令《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基建、修繕工程項目🧑‍🍳,是指教育部門和單位以國有資產投資的基本建設項目和修繕工程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基建、修繕工程項目審計,是指項目投資經濟活動開始至項目竣工驗收前,教育系統審計機構對與基建、修繕工程項目有關的財務收支真實、合法、效益進行的審計監督。

第四條  基建☢️𓀅、修繕工程項目審計的目的🪹,是促進項目建設有關單位加強管理,保障建設、修繕投資合法👼、合理使用,正確評價投資效益,提高基建、修繕工程項目管理水平🎡。

第五條  審計機構對基建、修繕工程項目開工前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基建及大型維修工程項目開工前的各項審批手續是否完備、合法👱,投資是否納入國家或單位的年度投資計劃;

(二)基建、修繕工程項目投資來源是否合法𓀇,當年資金是否落實;

(三)基建規模和設計標准是否與可行性研究報告文件相符,有無超規模、超標准問題🖕🏽;

(四)工程招標🧑‍🦼‍➡️、承包是否符合規定🧑‍🧒‍🧒,手續是否完備、合法,所訂合同或協議書中的責權利👨‍👩‍👦‍👦,質量🧑🏻‍🦰、工期,取費等級、撥付款辦法☸️🚼,獎罰、保修及時效等內容是否全面、合規🙏🏻🍑;

(五)與設計單位簽訂的合同是否合法合規🍛,收費是否合理。

第六條  審計機構對基建🧊、修繕工程項目概(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征地拆遷費用支出是否真實、合法,管理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道路、通水🗡、通電等費用支出是否真實🧑🏼‍🌾、合法🤱🏿;

(二)調整概算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編制辦法、定額和標准,是否經過審批🙅🏿‍♂️;設計變更的內容是否符合規定,手續是否齊全🔩;有無擅自擴大建設規模和提高標准等問題;

(三)基建、修繕資金的使用是否合規,有無轉移、侵占、挪用建設資金和損失浪費等問題;

(四)工程價款結算🧖🏼、往來帳款和財務報表是否真實、合法🌥,有無偷工減料、高估冒算、虛報冒領工程款等問題;

(五)工程項目設備和材料等物資是否按設計要求采購⚠️,有無盲目采購或收取回扣等行為;設備和材料等物資的驗收、保管👨‍🦽、使用與維護是否有效🤙✵。

第七條  審計機構對基建、修繕工程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項目竣工決算報表及說明書是否真實、全面、合法;

(二)工程量是否真實,套項及價格是否合理🦻🏻,計取各項費用及執行文件👩🏽‍🎤、選用定額版本是否准確、合規👮🏿;

(三)竣工決算的編制依據是否符合規定,資料是否齊全,手續是否完備,各項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徹底🖊;

(四)建設項目概預算最終執行情況如何;

(五)交付使用財產是否真實😌、完整,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移交手續是否齊全、合規,成本核算是否正確,有無擠占成本、提高造價、轉移投資等問題;

(六)轉出投資、應核銷投資🧑🏻👨‍👧‍👦、支出等列支依據是否充分,手續是否完備,內容是否真實,核算是否合規🔋,有無虛列投資問題🫃🏿;

(七)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量與所需投資計算是否正確、合規;

(八)項目結餘資金情況,包括銀行存款、現金、其他貨幣資金是否真實🌎、准確;庫存物資實際存量是否真實,有無積壓、隱瞞、轉移、挪用等問題🙎🏿‍♀️🫀;往來款項是否真實、合法𓀎,有無轉移🧏‍♀️👩🏽‍🦳、挪用建設資金和債權債務清理不及時等問題🦹‍♀️;

(九)基建收入的來源👵🏿、分配、上繳和留成及使用是否真實、合法;

(十)項目投資包幹指標完成情況如何💆‍♂️,包幹結餘分配是否合規。

第八條  審計機構開展基建🙍🏽、修繕工程項目審計,應當配備必要的工程、經濟等專業人員,也可以采取聘用有關專業人員、向有關部門和人員谘詢或者委托社會審計組織進行審計等方式🆒,所發生的費用由基建經費中按規定支付🫲🏿。

第九條  審計機構在對基建、修工程項目進行審計時🍨,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積極配合,並限期提供下列文件、報表和資料👳‍♀️:

(一)項目批准建設的有關文件🧏🏻‍♀️、設計文件、曆次調整概算文件;

(二)初步竣工驗收報告;

(三)承包合同或協議及結算資料,自行采購設備🕐、主要材料的合同、清單及出入庫資料,重大設計變更資料👃🏻;

(四)自項目建設之日起的工程進度報表和財務報表、工程竣工決算報表,以及其他與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

(五)國家有關基建工程項目管理法規和當地政府發布的工程預算定額及其配套的有關取費文件等🙅🏽‍♀️。

第十條  審計機構在對基建、修繕工程項目進行審計時,應當按照《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准則》組織實施。對查出的違反財經法紀的行為和損害本部門、本單位權益的行為及其有關責任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向有關部門🧝‍♀️、單位提出處理、處罰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