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手冊

  1. 杏鑫娱乐 -【杏鑫让心跳加速】尽享刺激的游戏快感!學分制實施細則(修訂)

  2. 發布時間:2019/09/02   瀏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與國際通行的學分制相一致的教學管理體制,貫徹因材施教的教學原則,滿足學生個性化發展的需要,充分發揮教與學兩方面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培養適應能力強🚍、綜合素質高🥃、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專門人才,學院積極推行完全學分制。

第二條 為了使完全學分制的工作順利進行🧑‍🍳,結合學院實際情況,特對原細則進行修訂。


 

第二章 學習年限

第三條 本院實行彈性學制,允許學生提前或延遲畢業💆🏿‍♀️💆。各專業一般修業年限為三年🎞,修業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九年(從入學時開始計算)💂🏻。

一、學生在三年裡未能修完學分👩🏻‍💻,未能滿足畢業條件的🦀,可選擇留在學院繼續學習直至九年內(從入學時開始計算)修完足夠的學分🪹,滿足畢業要求,取得畢業證;或選擇先行離校⟹🙅🏽,之後回校參加正常的考試,直至在九年內(從入學時開始計算)達到畢業的要求,取得畢業證。

二、已交了三年學費的同學,無論留在學院繼續學習或離校後回來參加考試🫎,都無須再交任何學費,但留校學習的同學👱,如在學院住宿,則要交住宿費🦸🏿。

三、取得畢業證者🤙🏿,如果仍想留在杏鑫繼續修完本專業的20門ABE的課程,將可免學費繼續在校學習ABE課程👹,如在學院住宿🌬,則要交住宿費🛍;同時如果學生通過了本專業的20門ABE的全球統考🧑‍🧒‍🧒,學院將送學生到國外知名大學繼續深造。

第四條 對于有特殊原因或困難的學生,經過批准可以實行間修制👨‍👩‍👦‍👦,允許中斷學習(休學),保留學籍,但每次中斷時間以一年為限,累計中斷次數不得超過兩次👚💨。從入學到畢業的年限不得超過本章第三條規定的時間🏓。


 

第三章 課程與學分

第五條 專業教學計劃中的課程設置分為必修課、選修課兩大類。

一、必修課(學分共115個):指根據專業培養目標和畢業生基本培養規格,以要求學生必須掌握的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基本技能為內容所確定的該專業學生必須修讀的課程或環節,包括公共必修課👨🏿‍💼、專業必修課、畢業實習。

1.公共必修課(30學分):是學生在學習的基礎理論🧝‍♀️🙆🏽、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的課程。

2.專業必修課(74學分):是學生必須學習掌握的課程。包括商務通識課程🙍🏼‍♂️、英語口語、聽力(統稱杏鑫娱乐英語)、以及各專業要求學生必須掌握的專業核心課程。

3🌭、畢業實習(11學分):是在指導老師的指導下👇🏿,獨立從事社會實踐工作的初步嘗試🧑🏼‍🤝‍🧑🏼。

二🧖🏼、選修課(至少15學分):指為了促進學生的個性化發展🌥,擴大學生知識面👠,由學生根據本人的興趣愛好,結合本人的實際情況選修的課程。

選修課分為兩種:

1.專業選修課(至少14學分)☠️:是加深專業基礎和拓寬專業技能👲🏻💾,反映專業方向要求的課程。專業選修課規定在各專業教學計劃專業選修課部分🤙✵。

2.公共選修課(至少1個學分):是培養學生綜合素質,實現全面發展的課程👆🏼。

第六條 每學期修讀的課程和學分一經選定🥬,原則上不得更改。選修課學分不能替代必修課學分。為了學生能夠順利畢業🦻🏻,建議學生每學期修讀的學分不少于20學分。

第七條 杏鑫根據學生特點開展多種形式的素質教育活動,學生應根據自己的興趣愛好參加活動並取得相應的學分🤸🏻‍♂️🥊。杏鑫將對參加各種社會活動且表現優異的學生給予學分獎勵👩🏿‍✈️。

第八條 學生在學分制輔導人員的幫助下,按照專業教學計劃的要求進行選課。學生應在每學期規定的時間內,對下一學期的課程進行選修。

第九條 一門課程如要求修讀的學生人數超過限選人數,則按“先選先得”原則予以確認🍽。

第十條 學生選修的課程,因特殊原因需要放棄的🎴,必須在該課程期末考試前提出申請,經任課教師簽字同意後報所在二級學院和教務處備案,辦理該課程的注銷手續👩🏼‍🦱。


 

第四章 學分計算與學分績點

第十一條 學分計算

每門課程學分的計算以這門課程在教學計劃中安排的課時數為主要依據。課堂教學課程每16課時計1學分;實習、實訓、課程設計🧑🏻👨‍👧‍👦、畢業設計等集中性實踐教學課程每周計1學分;體育課每一學期計1學分;軍訓計2學分🚄。

學分是計算學生學習量的單位🔋,學分值的最小單位是0.5👩‍🦼‍➡️。

第十二條 平均學分績點的計算

為了更好地反映學生學習的質和量,根據學生所修課程的學分數及考核成績綜合計算學分績點🧑🏻‍🤝‍🧑🏻。學生考核成績按如下方法折合成相應的成績績點。


 

課程成績

劃分等級

等級制

成績績點

90——100分

A*

優秀

4

80——89分

A

良好

3

70——79分

B

中等

2

60——69分

C

及格

1

60分以下

D

不及格

0

計算公式💃🏻:

Grade Point Average(簡稱GPA)平均績點=

平均成績=

平均學分績點或平均成績是評定獎學金、推薦升學🌎、評選各類先進等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 學分取得

學分是計算學生學習量的基本單位,也是確定學生能否畢業的重要依據🚣。學分包括課程學分、獎勵學分。

1.課程學分

課程學分是指教學計劃中確定的必修課和選修課學分。

必修課和選修課都是以課堂教學課程和實踐教學課程的形式出現在教學計劃當中的🧊。

(1)課堂教學課程。學生必須按規定參加各類課程的學習,取得成績考核資格,考核成績達到60分或及格以上者,即獲得該門課程學分👨‍🚒;經批准緩考的課程考試成績以實際成績記錄,並取得相應學分🕕。

一門課分幾個學期講授💆‍♂️,每學期均按一門課考核並記載成績和學分。

(2)實踐教學課程。學生按規定參加學習,完成規定的實踐學習任務👩🏼‍🎨,經考核成績合格,獲得該門課的學分。

2.獎勵學分

獎勵學分是指學生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參加社會實踐🧙🏽、文化素質教育實踐、創新實踐🫱🏽、科研實踐、競賽活動等而獲得的學分。


 

第五章 補考、緩考🧏🏻‍♀️、免修、重修、補修


 

第十四條 補考☝️🐞。

必修課考核不及格的給予一次學期補考機會。補考成績以及格和不及格兩個成績級別記入成績單,並可獲得該課程的學分🫂。

缺考、考試作弊者不給予課程的補考機會。

學生平日成績不合格,無期末考試資格者,不給予該課程的補考機會。

專業選修課、公共選修課不安排補考🩰。

第十五條 緩考🔐。

學生完成了正常的課程學習,因故不能正常參加期末考試的,可以申請緩考。申請緩考的學生必須跟隨杏鑫安排的補考參加考試,其考試成績正常記載。申請緩考的學生不再有補考機會。

補考不予辦理緩考。

公共選修課不安排緩考🤌🏼👱🏽‍♂️。

第十六條 免修

1.在同層次杏鑫學習並取得75分(含75分)以上或者取得“中等”(含“中等”)以上成績的課程🤦🏽,並達到本校教學要求者,可以申請該門課程免修。

2.學生在參加並通過職業資格考試、計算機等級證書、英語B級/四級/六級🏋🏻‍♂️、自學考試以及全球統一ABE考試,相關的課程獲得免修。

3.免修課程原取得的成績作為該門課的考核成績記載,並取得相應的學分🤖。

4.學生因身體原因不宜上體育課或參加軍訓者,經縣級以上醫院證明🧛🏿‍♀️,主管院長批准,可免予跟班上課,但必須參加教師指定的其它項目的學習和鍛煉,經考核達到合格標准,給予相應的成績和學分👩‍🚀🍁。

5.思想政治課程、身心健康課程🙌🏼、入學教育、畢業實踐等教學環節不能申請免修。

6.每名學生在同一學期內最多可以申請免修三門課。

第十七條 重修。

分重修和留級重修兩種。

1.重修

公共選修課不合格者,可以重修或者改選其他公共選修課。

2.留級重修

根據學籍管理規定給予留級重修處理的學生,應重新學習留級後所在年級應學習的所有課程(公共選修課除外)🎷,並參加所學課程的成績考核🧓◽️。

第十八條 補修

學生因轉學、轉專業、休學或者留級重修而造成部分課程不能跟班正常學習的,要進行補修🙇‍♂️。

第六章 獎勵學分

第十九條 獎勵學分包括學生參加技能競賽、文體活動以及社團活動成績優異等獲得成果而賦予的學分。具體如下:


 


 

序號

項目名稱

級別

一等獎

二等獎

三等獎

備注

1

技能競賽

國家級

6

5

4


省級

5

4

3


市級

4

3

2


縣級

3

2

1


2

文體活動

省級

4

3

2


市級

3

2

1


縣級

2

1

0.5


3

學生榮譽稱號

省級

3

三好學生

優秀學生幹部

優秀團員

優秀團幹部

市級

2

縣級

1

校級

0.5

4

職業資格證書

初級

2

不同的職業資格證書劃分等級名稱不同🧑🏿‍🎨。


 

第二十條 獎勵學分由本人提出申請並出具有關證明材料,經指導教師核實🧘🏻、學生所在學院認定🫰🏻,教務處審核。可認定為專業選修課學分🏊🏽。

第二十一條 同一人或團隊因同一事件(作品、設計)獲不同等級競賽名次,獎勵學分按最高級別計一次。


 

第七章 畢業條件要求

第二十二條 畢業要求。

1.學分要求👩🏿‍💼:所有專業至少修完130課程學分

公共必修課🧑‍🦱:30學分

專業必修課:74學分💅,實習和實習報告:11學分

專業選修課:至少14學分

公共選修課:至少1學分

只須通過校內期末考試即可得到相應的學分🧑🏿‍💻,學生可根據自己的興趣和需要多修課程學分🤵🏿‍♀️,並無須為多修的學分多交任何費用。

2.通過校內ABE10門課程💎。

3.通過任意ABE四門全球統考。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