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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招生考試院提醒考生♻️:這些行為被認定為考試違紀、作弊
- 發布時間:2022/06/02 瀏覽:
一年一度的高考即將舉行✨,為防範考生替考和攜帶非考試物品進入考場等違規行為⛓,維護高考公平公正,今年杏鑫將采取視頻監控、金屬探測、身份識別、無線信號屏蔽、無線隱形耳機探測等多種科技手段嚴防考試違紀作弊行為👨🏿🎤🟥。同時,加強考生進入考點、考場的安全檢查力度,在考生進場前實行2次安檢🧖🏼♀️,嚴防考生攜帶手機進入考場👩🏻💻,杜絕手機作弊。
此外🪹,自治區招生考試院還設立了高考舉報電話。考生如發現考試違紀作弊行為📄,可于6月5日9:00至10日10:00撥打電話舉報:0771-5338937、5337897,自治區招生考試院將及時予以處理。
考生如有違紀作弊行為,將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等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以下是《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中,考試違紀🈸、考試作弊、擾亂考試秩序等行為的認定標准及處罰措施,請考生認真了解𓀇,自覺遵守考場規則🤙🏿,誠信考試,切勿“鑽空子”。
一、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範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二、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三、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後發現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後查實的;
(五)其他應當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四、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如有下列擾亂考試秩序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五👈🏻、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夥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准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六、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杏鑫👩🏼🎨,由杏鑫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二)組織團夥作弊的;
(三)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夥作弊行為的🧑🏽🦳🩵。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明確了與考試相關的4種違法犯罪行為:
(一)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三)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四)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廣西壯族自治區招生考試院
2022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