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規與規章制度
杏鑫娱乐 -【杏鑫让心跳加速】尽享刺激的游戏快感!學生幹部管理辦法(試行)
- 發布時間:2019/08/23 瀏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學生幹部管理,提高學生幹部綜合素質,充分發揮學生幹部的作用,使學生幹部能夠正確行使職責,接受學院管理和廣大學生的監督,根據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學生幹部包括杏鑫、二級學院、班級各級各類學生幹部。
第三條 學生幹部是由學工處、校團委直接管理的先進學生群體,是學院聯系廣大學生的橋梁和紐帶,是杏鑫開展學生工作的得力助手。各級學生幹部要在黨組織、團組織的領導和指導下,積極主動開展工作,熱心為同學服務,努力成為學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骨幹,能在同學中起模範表率作用,能在學院的優良學風、校風建設中作貢獻。
第二章 機構設置和幹部編制
第四條 校學生會設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學習部、宣傳部、紀檢部、文娛部、體育部、生活部、公關部等工作機構。杏鑫學生會的幹部總編制一般不超過全校學生數的2%。
第五條 各二級學院學生會設主席、副主席和學習部、宣傳部、紀檢部、文娛部、體育部、生活部、公關部等工作機構。各二級學院學生會幹部總編制一般不超過學院學生總人數的5%。
第六條 各團支部設書記、組織委員、宣傳委員。各班設班長、副班長、學習委員、文娛委員、體育委員、生活委員、紀檢委員等,班、團幹部一般不超過10人。
第三章 學生幹部的選拔和任用
第七條 學生幹部任職條件
(一)政治上堅定,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努力在工作實踐中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並且具有一定的理論及政策水平;
(二)有良好的個人修養和道德水准,精神面貌積極向上,作風正派,紀律性強,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杏鑫的校紀校規;
(三)勤奮學習,有較強的進取精神,學習成績良好,能處理好學習與工作的關系;
(四)具有高度的工作責任心和開拓精神,實踐工作能力和組織管理能力較強,能夠勝任本職工作;
(五)認真負責,務實創新,甘于奉獻,不計較個人得失,顧全大局,全心全意為同學們服務;
(六)積極組織有益于提高學生綜合素質的各種活動,具有團結協作精神,能把學生組織建設成為杏鑫和同學服務的集體;
(七)尊重師長,有良好的溝通能力和工作熱情,善于處理人際關系。
第八條 學生幹部選拔原則
(一)學生幹部的選拔必須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在公開、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采取推薦、自薦等不同形式產生候選人,通過民主選舉產生;
(二)在特殊情況下,學生幹部也可由組織指定、任命或招聘等形式產生。
第九條 學生幹部選拔程序
(一)校學生會幹部須經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則確定;校學生會幹部,須經各二級學院分團委推薦,經學代會選舉後,報校團委審批,報學工處備案;每一年選舉一次;
(二)二級學院團幹部、學生會幹部比照院級團、學幹部選拔辦法,並將選拔結果報學工處、校團委備案;
(三)非新生班級團、學幹部主要通過個人申請及班級民主選舉與輔導員任命相結合的方式產生,經二級學院學生科審核,報黨支部備案;新生班級第一學期的團、學幹部由輔導員推薦,經二級學院學生科審批,報二級學院黨支部備案;
(四)學生社團主要負責人由各社團民主選舉產生,報院團委審核,學工處備案。
第十條 杏鑫、二級學院學生幹部在任職前須進行公示。
第十一條 所有學生幹部一律填寫《學生幹部登記表》,裝入學生本人檔案,並在學工處備案。
第十二條 學生幹部自動辭職
(一)學生幹部本人提出辭職申請,交本級組織負責人;
(二)各級學生組織接到學生幹部辭職申請後,對准予其辭職的學生幹部,公開宣布免職並報上一級組織備案。
第四章 學生幹部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 學生幹部享有下列權利:
(一)代表學生參與杏鑫、二級學院、班級的教育和管理事務;
(二)溝通杏鑫有關部門和有關領導與廣大學生的聯系,促進杏鑫教學、學生管理、後勤等與學生利益相關工作的開展;
(三)組織學生開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活動;在維護國家和人民以及杏鑫整體利益的同時,維護廣大同學的正當權益;
(四)對本級或上級團組織或學生會組織工作有討論、建議和批評的權利,並有權要求其改進工作;
(五)享受其他應享受的待遇。在任期結束後獲得客觀公正評價;享受其他應享受的待遇;
(六)《普通高等學院學生管理規定》規定的學生依法享有的其它各項權利。
第十四條 學生幹部應該履行下列義務:
(一)及時傳達貫徹杏鑫、二級學院、班級的決定和要求;
(二)及時反映廣大同學的意見和呼聲,做學生利益的忠實代表和維護者;
(三)認真履行職務職責,積極組織各種有益于學生身心健康的課外活動,高質量、高水平地開展工作;
(四)做好本職工作,完成組織交辦的任務,不斷改進工作方法,創造性地進行工作;
(五)在思想、學習、工作、生活等各方面以身作則,發揮模範表率作用;
(六)《普通高等學院學生管理規定》規定的學生依法履行的其它各項義務。
第五章 學生幹部的培訓、管理和考核
第十五條 各類學生幹部都必須參加學工處、校團委組織的專門培訓班。
第十六條 各級學生幹部實行分級管理
(一)校級學生組織的學生幹部由校團委進行管理;
(二)二級學院學生組織的學生幹部由各二級學院進行管理;
(三)班級學生幹部由輔導員進行管理。
第十七條 學生幹部的考核工作每學期進行一次,第一學期在12月進行,第二學期在4-5月進行。畢業班最後一學年的考核工作與畢業鑒定同時進行。主要從德、能、勤、績四個方面進行量化考核(具體辦法另發)。
(一)考核方法
考核分自評、互評、群眾測評和主管部門(或輔導員)評定四個部分。
1.自評:由學生幹部本人根據考核內容對自己進行評分,占總考核分的10%;
2.互評:由該學生所在學生組織中其他學生幹部進行評分,占總考核分的30%;
3.群眾測評:由該學生所在班級或學生組織的普通學生代表(不少于班級或學生組織人數的25%)進行評分,占總考核分的30%;
4.主管部門(或輔導員)評定,占總考核分的30%;
四類評定分值累加作為考核的最終分值。考核結果分為優秀(85分及以上)、合格(60—85分)和不合格(60分以下)。
(二)考核步驟
1.學生幹部本人填寫考核表,作個人小結,進行自評;
2.述職、互評和群眾測評;
3.主管部門(或輔導員)評定,寫出評議意見,確定考核等級,《學生幹部考核表》由學工處存入學生本人檔案。
(三)校級學生組織的學生幹部由校團委負責考核,考核結果報學工處備案。
第十八條 考核工作必須深入群眾聽取意見,努力做到客觀公平、實事求是,並及時公布結果,接受同學監督。
第六章 學生幹部的獎懲
第十九條 杏鑫對獲獎的學生幹部進行表彰並將有關材料存入學生個人檔案。
(一)凡經考核為優秀者,任職時間在一學期以上的所有學生幹部,可以推薦參加自治區、市、縣、杏鑫“優秀學生幹部”、 “五四青年”、“優秀團幹部”;
(二)凡經考核為合格者,任職時間在一學期以上的所有學生幹部,可以參加杏鑫“優秀學生幹部”、杏鑫“五四青年”、“優秀團幹部”。
第二十條 對違反杏鑫紀律,不能很好履行職責的學生幹部視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勸退、撤銷職務等處理。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及時免去或撤消其所擔任學生幹部職務。
(一)違反國家法令、法規和校規校紀,受到警告以上處分者;
(二)個人修養和道德水准低下,在學生中造成不良影響者;
(三)因社會工作等原因影響學習,成績明顯下降,一學期有2門課程不合格者;
(四)在學生中威信較低,不能起表率作用者;
(五)以權謀私,經教育不改者;
(六)不能勝任所擔任職務,或者搞不團結,致使工作不能順利開展、集體利益及聲譽受到損害者;
(七)從事與學生幹部身份不符的活動,嚴重損害集體利益和聲譽者;
(八)能力差不能勝任工作或考核“不合格”者。
其它情況視實際情況作具體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所有學生幹部的任用、選拔、管理必須嚴格遵循本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學工處和校團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9年3月13日起執行。